股权分置改革对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行为的影响
2012-08-27刘泽荣黄文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刘泽荣 黄文杰
(华北电力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北京 102206)
一、引言
自1956年Lintner首次提出股利分配的理论模型后,国外学者提出了众多理论对“股利之谜”进行解释[1],而代理理论便是其中重要解释理论之一。代理理论认为,伴随着股权的分散化,对企业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的股东也随之减少,这可能导致经营者加大对企业闲置资金的利用进行过度投资,进而加大委托代理双方的代理成本,而加大现金股利支付是解决这一代理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股权结构越分散,股利支付水平就可能越高。国外不少学者的研究也为股利代理理论提供了经验证据[2]。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独有特点,股权分置改革前,股市存在“同股同权不同价”的股权分置现象,国内对于股利代理理论的研究却往往得出与国外研究不同的结论。国内学者研究表明,现金股利增加了控股股东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代理成本[3],而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屡屡演变成控股股东谋取权益最大化和转移资金的工具,表现为股权越集中,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越高[4][5]。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开始股权分置改革,并于2007年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通过送股、支付现金、扩股等形式对广大流通股股东予以适当补偿,且非流通股也逐步实现市场流通,股份的全流通使得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在这种“同股同权同价”的背景下,大股东通过高派现侵占小股东利益的动机将会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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