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效应分析
2012-08-27张妍妍周倪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4期
张妍妍 刘 峥 周倪波
(四川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一、引言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指规范上市公司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法规与制度体系,包括被动退市和主动退市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被动退市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因亏损等原因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被监管机构强制责令退出市场的制度;主动退市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原本符合上市条件,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动退出市场的制度。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行为主要分为强制性被动退市和策略性主动退市两种类型。就后者而言,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实现主动退市,退市后往往会有一个承续公司仍以上市公司的形式在市场上运转。这种退市行为的根本目的是增强企业的整体实力,以此获得更多的上市融资机会,其实质是为了强化上市公司的优势。因此,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主动退市,而是上市公司的一种策略性行为,它与被动退市行为截然不同,但都亟待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2004年1月,TCL集团通过发行新股换取了上市子公司TCL通讯的流通股,两者换股合并后,前者上市,后者退市。此次事件,拉开了我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序幕。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共有23家公司主动退市,其中有15家公司因换股吸收合并退市,有8家公司因要约收购或回购退市。2010年2月,我国股票市场还出现了首家因公司分立导致法人资格被注销而退市的公司,即ST东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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