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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的相对价值相关性——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12-08-16贺宏

东岳论丛 2012年12期
关键词:报告价值

贺 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70)

一、引 言

在一个复杂且持续变化的经济环境当中,如何准确和真实地计量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主要问题。这场争论的核心是公司业绩应该按照净利润(即收入减费用)进行报告,还是应该按照包括资产和负债价值变动后的综合收益计量。2006年,作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一个重大举措,财政部颁布39项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变革就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对企业报告当期财务业绩带来影响。同传统基于历史成本计量的当期业绩报告相对比,会计准则体现资产负债观,使得报告综合收益成为现实。自2007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报告净利润以及直接计入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①直接计入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以及其他项目”。(实质上为其他综合收益),二者合计即为综合收益。此时尚未正式提出综合收益的概念,因此综合收益还处于非正式报告阶段。2009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②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以及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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