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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差类寓名小解

2012-08-15周晓燕

文艺评论 2012年4期

周晓燕

现代汉语中,常用“张三李四”来称呼平凡普通的人,这种用法最早见于《祖堂集》,宋代以降的禅宗文献、语录体文献和笔记小说等口语语料中大量使用,被称之为“寓名”。①先秦时期最早的寓名是“某”,也常见以天干名“甲”“乙”来称呼失传、虚构或不欲明言的人,秦汉以后沿用。汉魏以来出现了“姓+天干”的形式,如“王甲李乙”之类。寓名常出现在口语性较强的文体中,虽然有时不能或不必将寓名与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具体人物直接对应,但是读者或受话人仍能由此而联想起相关人物,并迅速捕捉说话人要表达的焦点信息。寓名的存在价值在于,读者或受话者既不至于将其误认为真名,拘泥于单个个体,又能给人足够的真实感和可信度。根据格赖斯提出的合作原则,寓名既有益于方式原则和质量原则的贯彻,又符合数量原则的要求且不违背质量原则,是言语交际和思想表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指别词语。

近代通俗文学作品中,“张龙、赵虎、董超、薛霸”这类寓名的出现频率颇高,相对此前的寓名而言,他们的所指相对固定。这些人常常以官府公职人员的身份出现,或阴险狡诈、阴奉阳违,或秉公执法、行侠仗义。我们姑且称之为“公差类寓名”,其中以《水浒全传》中押送林冲刺配沧州、监押卢俊义至沙门岛的防送公人董超、薛霸,《包公案》《七侠五义》《小五义》中的辅弼包公的侍卫张龙、赵虎最为人们所熟知。再如:

小子是郑州衙门里有名的公人,叫做董超,这个兄弟叫做薛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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