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转型期医疗纠纷有效防范的思考
2012-08-15万磊
九江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万 磊
(南京军区庐山疗养院信息科 江西九江 332000)
1 医疗纠纷概述
1.1 医疗纠纷的界定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
医疗纠纷可能由医疗事故引起,也可由非医疗事故引起。通常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医疗纠纷、无过失医疗纠纷两大类。有过失医疗纠纷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死亡或伤残等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死亡或伤残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没有过失,而患方却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和属于医疗事故,以致发生纠纷。
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行为侵权纠纷赔偿适用举证倒置原则,该项规定称“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要求自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诉至法院的参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因非医疗事故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1.2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和方法
1.2.1 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无论什么原因引发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医疗机构就要及时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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