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闲”的界定*
2012-08-15章辉
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语义
章 辉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休闲学在西方已有百余年历史,而在我国则刚刚起步。作为近现代新兴的学术研究,休闲学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定义“休闲”,它直接影响到我们对休闲研究的展开。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对休闲的解释和定义已有很多,但多为描述性文字。有些宏阔高远却失之浪漫,有些貌似深刻却漫无边际、大而无当。它们往往仅是休闲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缺乏高度概括,更没有触及休闲最核心的语义要素。也就是说,将这些定义用于诸如“懒惰”、“娱乐”、“道德”、“艺术”、“宗教”、“审美”、“哲学”、“沉思”等其他概念似乎也同样适用,这就失去了“休闲”定义的独特性。
笔者认为,要想给出“休闲”适当的定义,必须求助于语言学的方法。即首先在语用学层面将“休闲”区分为“日常意义的休闲”和“超越境界的休闲”两类。然后,对前者的界定,要通过义素分析法找出使其能够成立的最必要语义内涵,从而透过林林总总的现象迷雾来澄清属于休闲最本质的东西。而对后者的界定,则应综合思想史上对休闲理想的愿景,进行境界论层面的递进式总结,这将是一个开放性的课题。
一、“日常意义的休闲”之必须义素
通过综合归纳,笔者认为,日常意义层面的“休闲”,其语义要素在最低程度上应有以下一些必不可少的内涵:一是活动的自由选择性;二是心灵的安稳放松;三是伴随的喜乐情绪;四是相对的慢节奏与简单性。
(一)活动的自由选择性
吴树波指出:“尽管国内外学者对休闲的定义千差万别,但都肯定休闲的一个根本特征就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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