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及法律规制
2012-08-15□文/李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期
□文/李 新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欧洲,最早由美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美国学者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次将企业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对其概念和内容未进行界定。而国际上已出现由国际组织来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应当对它的内涵作如下描述,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或在谋求利润最大化时所应当负有的、维护和增进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企业可持续发展理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达成了共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指企业在追求长久生存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既能实现企业的盈利目的,又能使企业在未来的发展经营的环境中保持竞争优势,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稳健成长的能力。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要素,主要包括企业自身环境、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其利益相关者;其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生产或经济要素。
(二)经济学理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动力是盈利,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利润的构成即成本小于收益决定了企业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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