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界定
2012-08-15□文/李胤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期
关键词:法律
□文/李 胤
(河北大学研究生学院 河北·保定)
20世纪互联网的出现对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对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考验。由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特点,使得现行法律中很多相关的制度难以直接使用,带来了大量法律上的“困惑”。网络虚拟财产同样也是众多“困惑”中的一个,因此有必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内涵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就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来说,其只是由0和1的二进制生成的虚拟数据。但对于游戏玩家而言,网络虚拟财产则是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获得的,在他们眼中网络虚拟财产同现实的有形财产没有区别。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易的、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是网络用户支付费用取得的,并可以在离线市场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比如:网络游戏的账号、虚拟装备。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必须同其在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交换价值相联系。举个例子,现在流行的网络游戏中的抢车位游戏中游戏玩家所购买的车子,仅仅是在网络上具有存在的意义,但不可以被称为法律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车子”的价值并不等同现实生活中车子的价值,它的价值只有其同现实社会相联系才能确定,所以并不是所有具有虚拟性的网络虚拟物品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只有同现实具有交换价值的,才可以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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