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四原则说”与“允许原则说”比较研究
2012-08-15刘英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关键词:理论
刘 英
(安徽中医学院 医药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8)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生命伦理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理论争执不断。其中较多的就有比彻姆、丘卓斯与恩格尔哈特之间关于原则主义的争论。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中,比彻姆和丘卓斯明确提出了后来影响极大的“四大原则”(即尊重自主、不伤害、有利、正义,以下简称“四原则说”),虽然引起了很多非议,但一直被学界援引为生物医学伦理学公认的普遍原则。而在《生命伦理学基础》中,恩格尔哈特则提出了贯穿全书的允许原则(以下简称“允许原则说”),这成为后现代生命伦理学的基础,从而较好地解决了道德异乡人的共处问题。本文将比较这两种原则说,以期发现它们的价值。
一、四原则说和允许原则说的差异
(一)理论基础不同
四原则说立足于现代社会,其理论基础是基于原则的公共道德理论。在《生物医学伦理学原则》一书中,比彻姆和丘卓斯认为,基于原则的公共道德理论来源于一种非哲学的共同感和传统,它是社会成员的共享道德。这种公共道德理论主张通过多个的相对的原则组成具有一般层次的规范陈述,因此它是多元论的,并且依赖于公众对这些理论内容的共同道德信仰。由此可见,建立在共同道德理论基础上的四原则说是为医疗保健人员提供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它是持不同道德观点的人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
允许原则说立足于后现代社会,理论基础可以归属于康德式的道义论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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