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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与启示: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实践转向

2012-08-15李广义

河池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人类价值环境

李广义

(1.河池学院,广西 宜州 546300;2.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 南宁 530021)

国际环境伦理学会前会长、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哲学系终身荣誉教授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Ⅲ)在环境伦理学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通过生态学对自然事物的价值评价,同时依靠批判地吸收东方传统文化的生态思想,创立了自然价值理论,在“价值论”基础上实现了“伦理的生态向度”。这个理论突破了西方科学在事实和价值之间的界限,使“是”与“应该”之间的关系变得顺理成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非人类对象的道德责任,为建立尊重生命和保护自然的环境伦理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关注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实践转向,有助于我们从制度和境界两个方面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并造福于整个社会。

一、自然价值论: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内核

传统价值观把价值看成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看成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某种意义,它充分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人们依据这种价值观对待自然界,主张通过驾驭自然、主宰自然来满足人类的利益和需要,以至于造成现在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和资源危机,破坏性极大。

与传统价值观截然不同,在罗尔斯顿自然价值理论中,自然价值的外延非常宽泛。它突破了人类共同体的界限,把价值扩展到自然事物——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命共同体。罗尔斯顿认为,“价值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那些创造性属性,……价值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具有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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