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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对构建幸福社会的价值

2012-08-15林秀玲

红河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分配

林秀玲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揭阳 522000)

幸福社会是一个具有很高价值追求的社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对物质生活需要的满足,精神生活内核的和谐,以及社会外在生活整体秩序的公正。也就是说,构建“幸福社会”离不开分配正义、制度正义、伦理正义三个维度的共同支撑。

一 相关概念解析与论题研究的价值尺度设定

(一)何谓正义

“正义”(justice)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辞海》将其定义为:“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 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把正义看作一种秩序的善,同时也把正义看作个人美德中的关键因素。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置放在城邦生活的背景下去解释,“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在近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被专门用于评价社会制度,并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则认为,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可见,正义是一个多个维度的概念,既是一种道德法则,又是一种社会状况。但其核心是追求以人为本和社会基本利益分配的合理正当。正义是立足于“人”这一主体,基于对人的理性层面的仰赖,是对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的确认。不论是作为美德还是作为规则,正义都突出一个“我”,这暗示着对每一个个人基本权利的认可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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