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教学中良性刑法情绪的培养
2012-08-15张训
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张 训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论刑法教学中良性刑法情绪的培养
张 训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刑事法治精神的发扬和最终实现需要依赖于民众良性刑法情绪的养成,而刑法学课堂无疑是普及刑法和检测良性刑法情绪塑造可能性的重要场域。在刑法学课堂上向学生灌输刑法权利、民生和宽容之理念以及最终养成其良性刑法情绪是刑法学教师授课的目的,而完成此任务尚需要结合刚刚发生或者成为经典的刑事司法案件来制定具体的策略。
刑法情绪;刑法课堂;司法事件;策略
一、恶性与良性之争:刑法情绪的可塑性暗示
情绪是人从事某种活动时产生的兴奋心理状态。[1]心理学研究显示,表面上看,情绪是一些身体的变化和情感的表现。事实上,情绪包含的东西远远不止如此,不仅包含了行为、行动和社会相互作用的倾向性或习性,还提供给我们一种理解世界的不同方式——情绪能帮助我们感受事物。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一种心理暗示,刑法情绪显然具有人类心理上的共性特征,但是笔者更倾向于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考察它。结合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经过刑法学和社会学改造,刑法情绪是指人们在认知刑事司法事件等刑法现实过程中,经过内心体验和有意识的筛选后对这一现实的主观评价和蓄意表达的潜能,并由此表现出的心理和生理反映。
以心理学研究中的负情绪里的愤怒为切入点,会发现,随着现代文明社会的驾临,原初意义上的愤怒发泄方式之主动攻击形式已经有所改变,变成一种表达自身反抗意向和态度的标志,而不必然和攻击行为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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