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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WT/DS379案中的“公共机构”之认定*

2012-08-15王宇石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意义

□ 王宇石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一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9日,中国政府就美国在2008年6月到8月对中国环状碳质钢管(circular welded carbon quality steel pipe,“CWP”)、薄壁矩形管件(light-walled rectangular pipe and tube,“LWR”)、复合编织袋(laminated woven sacks,“LWS”)和非公路用轮胎产品(certain 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OTR”)采取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提起了WTO争端解决项下的磋商请求。中方认为这些措施都和美国在GATT 1994第I和第VI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 协定》”)的第 1,2,10,12,13,14,19 和32 条;《反倾销协定》的第1,2,6,9,和1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第15条下的义务相矛盾。

由于中美双方就本案磋商不成,2008年12月9日,中方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要求启动专家组程序。DSB于2009年3月4日成立专家组,并于2010年10月22日发布了专家组报告部分支持中方观点,但在“公共机构”的认定、政府补贴的“专向性”认定以及美国的“双反“措施是否构成“双重救济”等问题驳回了中方的主张。

中方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2011年3月11日,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部分推翻此前的专家组裁定,支持了中方有关主张。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报告中对“公共机构”的认定,认为美国将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认定为“公共机构”,并据此对有关生产者采取“双反”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同时,上诉机构也否定了专家组对美国的“双反”措施是否构成“双重救济”的认定,裁定美国的行为存在“双重救济”的情形,因此会导致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征收不适当。

笔者认为本裁决代表着中方在中美贸易博弈中的一次重要的胜利,尤其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不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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