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
2012-08-15仪喜峰林璐瑶
上海海事大学学报 2012年3期
仪喜峰,林璐瑶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0 引言
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仅允许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取得充分补偿,但不得借此取得额外利益,而代位求偿就是在这个原则之下产生的.代位求偿权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的地位和价值都十分重要.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为了在被保险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叠的情况下,解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归属问题而确立的.该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海上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没有《海上保险法》,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海商法》《保险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因这几部法律中的规定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加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各地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理论界,由于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同样导致对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无法定论.在实务界,由于近年来竞争的日益加剧,唯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下,海上保险人方可顺利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弥补其由于保险赔付带来的经济损失,才能得以生存.由此可见,我国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如不加以完善,势必会对当事人行使权力或者是该类诉讼的顺利进行产生巨大障碍,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