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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文物返还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其启示——以西班牙沉船案为例

2012-08-15孙南申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孙南申,孙 雯

(1.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2.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海洋中约有300万艘未被发现的沉船,这些沉船较为集中的地区大多是历史上的海上交通发达区域,如地中海海域、欧洲到北美的航线、中国至东南亚航线以及中国至日本航线的海域等。①近年来,大量西方商业打捞公司被巨额利润回报所吸引,在相关海域肆意打捞水下文物,引发诸多法律争议。海外文物流失和追索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问题,但国际法对该领域有关文化财产的法律定性、所有权归属、争议管辖权等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海外文物跨国追讨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间的流失文物追索争议案例一直不断。本文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11巡回法院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判决为研究出发点,具体分析西班牙沉船案所引发的海底文化遗产返还法律问题,归纳出西班牙政府跨国追回国家文化财富的法律依据,并探讨该案对我国追索流失海外文化财产的借鉴与意义所在。

一、西班牙沉船案件背景分析②

本案所涉奥德赛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深海打捞及沉船修复业务的美国专业公司。2006年,该公司启动了所谓的“阿姆斯特丹项目”,对历史上海上交通发达的海域进行沉船搜索,包括直布罗陀海峡(Gibraltar Strait)附近区域。奥德赛公司列出了需要重点搜索的沉船名单,其中包括一艘于1804年沉没的西班牙船舶——梅塞德斯号(Mercedes)。奥德赛公司认为,“我们承认西班牙可能对位于阿姆斯特丹地区的沉船拥有文化上的(如果不是法律的)利益,因此我们邀请西班牙参加阿姆斯特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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