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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财产观的哲学透视及其现实启示

2012-08-15郭广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卢梭人类法律

郭 广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18世纪的法国正处于封建君主专制走向没落,资本主义制度即将崛起的时期。以新兴的资产阶级为首的第三等级同衰落的封建贵族与僧侣势力展开了激烈的争斗,财产权牵系着他们各自的切身利益,无疑是他们争斗的焦点问题。卢梭作为法国18世纪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当时腐朽的法国封建专制社会下因财产的不平等状况造成的人的奴役和人性的堕落深恶痛绝,为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幸福生活,建构了自己的财产理论。深入开展卢梭财产观的哲学研究,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财产权的确立:社会公认与法律规定的双重维度

卢梭将人类生活的历史设想为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在自然状态中,自然人过着分散而居的生活,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交往,人人处于自由、独立和平等的状态,享有生命和自由的天然禀赋。自然人天然有权从大自然中获取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他们唯一关怀的事情是自我保存,除能够藉着本能满足自身最低限度的需要外,无其他更多奢求,即使“没有衣服、没有住处、没有那些在我们看来是那么必需的一切无用之物,对原始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不幸。对于他们的自我保存更没有多大妨碍”[1]。换言之,自然人平等地享有自然的物产,大自然的恩赐已足够满足其生存的需求,他们丝毫没有“你的”和“我的”私有观念,根本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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