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
2012-08-15王伟杨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王伟,杨杨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
王伟,杨杨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550025)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在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上,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着共同的责任;但是基于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及现实承受能力,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承担的责任又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应该在这一过程中率先承担并且承担主要的责任。目前,针对该原则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国际法的层面,而针对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可否适用该原则研究较少。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环境法;中国环境法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明确提出是在1992年的里约会议所形成的国际法文件当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贯穿于国际环境法始终,指导国际环境法的立法。但该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中国国内环境法目前探讨的学者较少。本文将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有裨于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希望能对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概述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责任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共同的责任,即作为国际社会上的各个国家,不论其大小、贫富等方面的区别,应当担负起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