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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各方观点综述

2012-08-15郭靖超刘巧玲

关键词:国际法跨国经济法

郭靖超,刘巧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各方观点综述

郭靖超,刘巧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的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简称狭义说;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的法”,简称广义说;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规制法”简称“规制说”。国际经济法应是“国际经济规制法”,应把广义国际经济法分解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两门各自独立学科。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教学、研究现实需要的角度,广义说的时代应当成为过去,将国际商法从广义国际经济法中分离出来设置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时代已经到来。

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商法

尽管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究竟应如何界定,则一直以来争议颇多,各国学者始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大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全新的法学学科迅速发展起来,并且被教育部确定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尽管如此,学者们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范围与学科体系结构等问题的争论则一直延续至今,仍无定论。因此。本文拟对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的各方观点进行一番分析、评述,以期对该领域更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有所裨益。

界定国际经济法内涵与外延的观点很多,有些观点明显不合理,其中有的观点提出后并未受到关注,有的观点虽引起过广泛关注,但早已被理论界厘清并抛弃,这些观点因研究价值不高本文均未述及。去粗取精之后,归纳起来,目前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的观点主要有下述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也称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分支。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极少涉及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交往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专门用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这就是国际经济法。英国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是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他在1948年即撰文认为,国际经济法可视为国际法的特殊部门,是国际法众多的分支学科之一[1]。欧洲、日本的许多学者均持这一观点,如英国的詹姆斯,法国的卡罗、朱亚尔、弗洛里,日本的金泽良雄等[2]。他们在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新分支的同时,将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的法律则称为“国际商法”或“国际交易法”[3]。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法学界曾就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范围、独立性等问题进行过深入讨论,持狭义说观点的包括北京大学教授王铁崖、外交部史久镛等学者。王铁崖认为,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主要是各主权国家,另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国际机构[4]。史久镛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特殊部门,属于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公法体系,国际贸易领域的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方面的规则不应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5]。

笔者认为,狭义说坚持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标准,严格地划清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避免学科之间的混淆,从体系结构的清晰性、严整性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从教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就不那么理想了。因为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协调是以各国的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管制为基础和原因(这里的原因是直接原因而非间接原因)的,两者密不可分,不应该也不可能割裂开来单独进行研究。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仅调整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包括国家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管制,则难以构成一个全面、完整的学科体系,因此其在学科构建上是有欠缺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的法”。这也是目前国内学界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种跨国经济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协调关系,二是各国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管制关系,三是跨国商事主体之间的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这样一来,国际经济法涵盖的范围就极其广泛,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法,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学部门,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6]。因此这一观点也被称为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广义说的理论基础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国际法教授杰塞普提出的“跨国法”理论,该理论舍弃了传统法学分科论的严格界限,坚持综合的研究方法,主张把调整各种跨越国界关系的法律规范全都囊括在统一命名的“跨国法”之中,认为跨国法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包括国内法中的民法和刑法以及其他公法和私法,乃至不属于上述标准范围的其他法律规范[7]。美国学者深受跨国法理论影响,对于国际经济法名称的运用并不统一,但大多持广义说。中国学者批判吸收了跨国法理论的部分内容,在前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国际经济法大讨论中,以姚梅镇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对国际经济法作广义理解,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调整一切跨国经济关系的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在内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学部门[8]。那次大讨论的结果是,国内大多数学者逐渐倾向于支持广义说。目前,国内的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教材都采纳了国际经济法的广义说。但随着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日趋复杂,对广义说的反对之声也日渐增多。

笔者认为,广义说的优点是不拘泥于传统的学科束缚,打破学科界限,以理论与实践的现实需要作为法学分科的导向,避免了狭义说视野褊狭的缺点,其思想方法是难能可贵的。这种观点立足于世界范围内经济交往实践的需要,试图从最广泛的视角看问题,从而将一切跨国经济关系全部囊括到国际经济法这一单一学科的调整范围之内。这在二战结束之初的一段时期之内还是相对合理的,当时跨国经济关系所包含的三个部分的发展均较为有限,用于调整它们的法律规范的体系与数量比较适宜于支撑起一个独立学科。但广义说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私法性质的商事交易法与公法性质的经济管制法本质上大不相同,导致依广义说构建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中有些内部分支是互不相容的,无法归纳出统一的基本原则、基本理论。严格地说,广义国际经济法其实只是一些私法性质分支学科与一些公法性质分支学科的简单相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结构统一、逻辑清晰的学科体系。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调整跨国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均急速膨胀,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颇为庞大。从近几年我国出版的各种国际经济法教材来看,涵盖范围通常极其广泛,往往内容庞杂、分散,章节众多,逻辑混乱,体系不清。从教学角度看,教师很难在有限的课时内将这些法律性质、侧重点各不相同的繁杂内容逻辑清晰、效果良好地讲授给学生;对于学生来说,要在一门课程中掌握如此之多且又性质不同的内容同样是难以完成的任务。可见,广义说不仅理论体系不够完善,而且已经不适应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到了对其进行反思与重构的时候了。

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规制法”,简称“规制说”。所谓国际经济规制,既包括各国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管制,也包括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协调,调整这两方面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之和就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教授杰克逊1998年在《国际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的文章中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9]。在我国,南开大学教授左海聪1996年就提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即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含各国涉外经济法)为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的法律为国际商法[10]。近年来,我国持这一观点的学者日渐增多,学者们从法律性质、调整对象、救济方法、产生发展、法律实践、教学研究等多种角度阐释了把广义国际经济法分解为调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的国际商法和调整国际经济管制与协调关系的国际经济法的必要性。

笔者赞同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规制法”以及把广义国际经济法分解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两门各自独立学科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国家,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被归为“民商事关系”,由私法调整,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关系则被归为“经济关系”,由公法调整,两者泾渭分明,不容混淆。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一直深受大陆法系影响,20世纪80年代后,在国内法上也区分了经济关系和商事关系,因而在国际层面区分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也成为必然[11]。其实不止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此划分,杰克逊教授同样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交易性法和管制性法,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就是把跨国交易性法律和跨国管制性法律分开进行教学的[12]。这样区分之后,国际经济法只包括公法规范,法律性质统一,学科体系也就清晰了。而与狭义说不同的是,“规制说”认为,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围,而是包括了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协调法和各国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综合。这就避免了把国家间经济协调跟作为其基础和原因、与其密不可分的各国对本国涉外经济活动的管制割裂开来进行教学、研究,学科建构更为科学合理。

法律学科的划分是相对的,会随着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本身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法律学科划分的科学性在于善于区别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乃至混乱,善于使逻辑和实用相互兼顾[13]。如果说广义国际经济法在多年以前尚显合理的话,那么今天,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教学、研究现实需要的角度,广义说的时代应当成为过去,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协调关系和各国涉外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经济规制法”,而将国际商法从广义国际经济法中分离出来设置为一个独立学科的时代已经到来。这正如“大国际私法”当初被认为当然地包括了“统一实体法”,而这毕竟已成为过去的一页[14]。

[1]G.Schwarzen berger,the Province and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Law[J].International Law Quarterly,1948,(3):404-405.

[2]姚梅镇.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国际经济法的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1991,(1).

[3]左海聪.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J].法学评论,2009,(1).

[4]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421.

[5]史久镛.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G]//中国国际法年刊.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83.

[6]陈安.评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发展现状的几种误解[J].东南学术,1999,(3).

[7]P.Jessup.Transnational Law[M].1956:106-107.

[8]姚梅镇.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G]//中国国际法年刊.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83.

[9]John H.Jackson.Global Economics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Law[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amiCLaw,1998,(1):8-9.

[10]左海聪.国际经济法基本问题论纲[J].法学评论,2009,(1).

[11]左海聪.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J].法商研究,2005,(2).

[12]John H.Jackson,William J.Davey&Alan O.Sykes.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Relations:Cases,Materials and Text On the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gulat of Transnational EconomiCRelations[M].MN:West Group.2002.

[13]沈宗灵.再论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J].中国法学,1994,(1).

[14]王军,高建学.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Overview of the Opinions of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Law

GUO Jing-chao,LIU Qiao-ling

There are mainly three types of controversial academiCviewpoints about 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law,ie IEL.The first view is that IEL is the“international law of economy”,the“narrow sense theory”for short.The second view is that IEL is the“law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y”,the“broad sense theory”for short.The third view is that IEL is the“regulation law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y”,the“regulation theory”for short.The author agrees that IEL is the“regulation law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y”and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 divided into two independent disciplines,i.e.IEL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From the theories and realistiCangle,the times that people uses the broad IEL have become history.The time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should be separated from IEL and become an independent discipline has arrive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law;the international law;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DF96

A

1008-7966(2012)06-0123-03

2012-09-10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国际经济法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阶段性成果(HGJXHC111323)

郭靖超(197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刘巧玲(196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

[责任编辑:王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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