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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辨析

2012-08-15张诺诺

关键词:侵害人补偿性赔偿制度

张诺诺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100085)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辨析

张诺诺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北京100085)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经济手段的方式来惩罚侵害人,威慑侵害人和潜在侵害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但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因其具有的惩罚性特征,与一些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而产生诸多联系。笔者此处就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违约金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进行如下论证,以期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进一步的认识。

惩罚;赔偿;惩罚性赔偿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

补偿性赔偿是大陆法系常态的损害赔偿方式,而英美法系则是既有惩罚性赔偿又有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种制度,二者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补偿性赔偿的成立为前提。“对同一性质的民事违法行为,有时可以构成和适用几种民事责任形式,在此场合,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几种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顺序。”惩罚性赔偿通常都在受害人先提起补偿性赔偿之后才能被提起,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补偿性赔偿诉讼之前,惩罚性赔偿不能作为独立的诉因单独提起。

其二,二者同属于民事责任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一直因其归属于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而存在争议。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而刑事责任属于公法范畴,但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有绝对的分界,惩罚性赔偿就是处于公法和私法的中间地带。无论认为惩罚性赔偿为民事责任还是坚持惩罚性赔偿为刑事责任的,都有其道理,但也都有其不足。理论和实践中,英美国家更多的还是将惩罚性赔偿归属于民事责任的属性,而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都是同属于民事责任体系的,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由受害人提起,都是给受害人的赔偿。

其三,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受到补偿性赔偿金额的影响。惩罚性赔偿诞生之初赔偿的数额偏低,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时,惩罚性赔偿金很多时候已达到补偿性赔偿金的200多倍。在美国的宝马案中(BMW of North American Inc.v.Gore),美国最高法院就惩罚性赔偿与实践损害之间的比例关系提出了三点原则:(1)被告行为可受谴责的程度(degree of reprehensibility);(2)惩罚性赔偿金与实际损害之间应具有合理的比例(ratio);(3)比较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不法行为所受之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否合理(sanctions for comparabl misconduct)。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其一,赔偿范围不同。补偿性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损害有多少,赔偿就有多少。惩罚性赔偿是以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适用前提,当事人的实际损害部分也是以补偿性赔偿来解决的。有些案件是以实际的损害额为计算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如以实际损害的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在美国早期的一些案例中惩罚性赔偿金是陪审团裁量的结果,没有以实际损害为准。

其二,归责原则不同。补偿性赔偿责任通常不考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补偿性赔偿一般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惩罚性赔偿的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却是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衡量标准,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三,赔偿目的不同。补偿性赔偿实行的是填补原则,目的是填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权利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对受害人给予了补偿就达到了救济的目的。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通过额外的赔偿达到惩罚和威慑行为人严重过错行为的目的,强调的是对侵害人的惩罚。

其四,请求权的适用基础不同。美国法院一般认为,原告要请求惩罚性赔偿,首先要请求补偿性的赔偿;只有在补偿性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的,但是,补偿性赔偿一般只要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具有了独立请求权。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精神损害赔偿(damages for mental distress)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名誉、肖像、姓名、名称、生命、身体健康等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和精神痛苦的,应给予一定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不是表现为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而是表现为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少。其中,精神痛苦是自然人这一法律主体可能遭受的精神损害,如因生理损害所造成的痛苦,因心理损害所导致的痛苦,等等。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是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的丧失。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联系如下:

其一,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通常都是以给予一定金钱的方式作为赔偿,是对受害人自身价值给予肯定的一种方式。

其二,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都具有抚慰的作用。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不能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充和复原,但是金钱的赔偿可以给受害人的心理一定程度的满足,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精神利益得到某种程度的修复,从而起到抚慰的作用;惩罚性赔偿的提起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前提的,但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国家在作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时,惩罚性赔偿金中是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的。

其三,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都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财产损害通常是以补偿功能为主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完全是这种方式,有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在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之外要求侵权人额外负担的赔偿,这种额外的赔偿就是一种惩罚。可是这种惩罚的力度要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如: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侵权人的主观态度,负担能力、受害人被侵权的情节等。这一点上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一样,都是侵害人额外支付的赔偿金。

其四,赔偿额度是二者共同的争议焦点。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虽然经过不断的实践却始终没有确定的标准,法官和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很大。

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别有以下几点:其一,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3)监护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侵害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5)侵害特定财产权而产生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戒侵害人,对主观恶性强,违反社会公义,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的行为进行规制,同时也为了威慑其他潜在的侵权人,施加给侵害人的一种金钱制裁,体现了公平,体现了正义。

其二,适用法律基础不同。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是有限制的,如最高院司法解释(2001)7号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不以精神损害赔偿为前提,即使没有发生精神损害没有产生精神痛苦,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也是可以适用的,但要以受害人提起了补偿性赔偿诉讼作为前提。

其三,发展表现不同。精神损害赔偿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较高程度的发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已有初步确立,在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在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中制定的已经很完善,英美法系成功的精神损害赔偿判例也很丰富;作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却有很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主要还处于争议和探讨阶段,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禁止适用惩罚性赔偿,如德国和日本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目前惩罚性赔偿主要都是通过判例的形式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与惩罚性违约金的关系

惩罚性违约金,即固有意义之违约金,乃当事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所约定之一种私的制裁,故亦可谓之违约罚。此种违约金当事人得自由约定,盖'民事罚自由'原则,亦为近世契约自由原则这一部分也。此种违约金于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之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易言之,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仍得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故此种违约金对于债务人颇为不利。另一种对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说: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双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因而又被称作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违约金的联系有以下几点:

其一,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违约金同属于民法范畴。这种同源的属性决定了他们调整的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其二,惩罚性是他们共同的特征。所谓惩罚,即对侵权行为人(或称侵权人)科以严厉的制裁,以惩戒其不法行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而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给予违约一方的惩罚,二者都是要达到惩罚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与惩罚性违约金的区别:

其一,二者的产生依据不同。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私的制裁,其制裁方式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惩罚性违约金是一种基于债的关系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的金钱罚。

其二,惩罚的对象不同。惩罚性违约金是给合同中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惩罚,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赔偿条款时,双方都有遵守约定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存在故意违约或侵权的心态。惩罚性赔偿是给侵害人的惩罚,侵害人的主观上是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

其三,惩罚的目的不同。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及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在缔约时给违约人心理制造压力,推动并促进违约人积极履行合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惩罚和遏制侵害人和其他潜在的侵害人将来不进行类似的不法行为,基于侵害人的侵害结果,即受害人所遭受损害做出金钱赔偿。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财产刑,这一刑罚的施行是以犯罪人具有一定数量的金钱为前提且其惩罚的作用依赖于犯罪人对金钱的价值判断。

行政罚款通常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规制而采取的一种金钱处罚,是行政法上的一种法律责任。

罚金刑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犯罪人不被关押,从而避免了犯罪人因为入狱与多数人群居而可能造成的感染;罚金刑的单独适用可以使犯罪人仍然过着正常的社会生活,可以避免因入狱与社会隔离导致出狱后对社会的不适应,也可以避免影响犯罪人的家庭生活,促进其改造;罚金刑不仅不需要国家支出费用,相反可以增加国家的收入;罚金刑既给基于营利目的的犯罪人以惩戒,还可以剥夺他们继续实施同类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讲有利于防止他们重新犯罪;罚金刑误判后易于纠正;罚金刑既可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可适用于单位犯罪。

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与惩罚性赔偿的联系有以下几点:

其一,被惩罚的对象都要支付一定的金钱。侵害人被判处惩罚性赔偿后,要支付一定的财产给受害人。刑事罚金是犯罪行为人、行政罚款是违法行为人分别支付给国家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其二,三者都有一定的惩罚性。惩罚性赔偿是通过赔偿的方式使侵害人受到惩罚,感受到财产被剥夺的痛苦,惩罚功能是其首要功能,从而遏制将来的类似行为;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本身就具有惩罚性,刑事罚金是让犯罪行为人为其犯罪行为支付金钱,行政罚款是让违法行为人为其违法行为支付金钱,达到的都是惩罚的目的。

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区别: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英美法系将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类型,以财产罚的方式适用于民事案件,是归属于私法领域的民事制裁;刑事罚金是刑事责任的一种,适用的是刑事法律,是属于公法领域的制裁方式;行政罚款属于行政责任,是公法上的责任,是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其二,金钱归属不同。刑事罚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和行政罚款一样全部收归国家财政;惩罚性赔偿金是给受害人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有时很庞大,美国部分州为了避免受害人有利用惩罚性赔偿谋取私利的想法,将惩罚性赔偿金的一部分收归了州政府财政。

其三,主体不同。罚金适用的主体是法院对那些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他们不仅仅侵犯了某一个体的权利而且其行为危害威胁了国家的利益;而行政罚款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相对人的处罚;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对那些给他人财产和人身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人的惩罚,这些人的行为不符合公权利的处罚范围,尽管主观恶性较大,但却不符合公权力调整内容,不能用公权力来处罚。

其四,适用方式不同。惩罚性赔偿是要依附于补偿性赔偿的提起为前提,不能单独直接适用。罚金却不同,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与主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公权利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有选择权。行政罚款是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其五,法律程序不同。行政责任都是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违法行为人是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种行政责任,行政罚款是一种行政责任,也是通过行政程序来完成的;罚金是通过刑事程序来完成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再通过法院的审理,最终确定侵害人是否承担以及承担多少惩罚性赔偿金。

[1]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2]郑宁,余华.论侵犯商业秘密的征罚性赔偿之建立[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4).

Analysis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ZHANG Nuo-nuo

Punitive Damages or Exemplary Damages is stationary used,when the defendant caused damage to the plaintiff in a malicious,intentional,fraudulent,or laissez-faire manner,the plaintiff can obtain the addition damages excluding the actual damages(Actual Damages),the purpose is to punish the defendant,in order to prevent its repea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s malicious behavior,and to provide warning to others and to protect publiCsafety;As to characteristics of punitive damages,the author made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punitive damages and compensatory damages,mental damages,criminal fines,administrative fines and penal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payment,distinguished the links between them and the nature of differences,and further demonstrated the legal nature of punitive damages.

punitive;compensation;punitive compensation

DF521

A

1008-7966(2012)06-0083-03

惩罚性赔偿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程度和侵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为惩罚侵害人的行为,遏制将来类似行为的出现而判决侵害人支付给受害人的补偿性赔偿金之外的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是以经济手段的方式来惩罚侵害人,威慑侵害人和潜在侵害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一种民事责任制度。但实践中惩罚性赔偿不是一项能够单独适用法律制度,适用时会因其具有的惩罚性特征,与一些法律制度的密切关系而产生诸多联系。笔者此处就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违约金和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进行如下论证,以期对惩罚性赔偿有更深的了解。

2012-09-23

张诺诺(1974-),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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