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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社会公正的伟大实践

2012-08-15颜广明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正生产力

颜广明

(中共怀化市委党校,湖南 怀化 41800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和实行正确解决社会不公问题的政策措施,努力推进社会公正,开启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一、切实调整社会关系,为推进社会公正奠定政治基础

社会公平正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念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是一种评价社会关系的标尺和原则。切实调整社会关系,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对于推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从1978年春天开始,党中央坚持实事求是的指导方针和“拨乱反正”的政策,遵循“有反必肃、有错必究”的基本原则,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和速度、以非凡的胆识和勇气,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彻底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全面细致的复查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进行了举世瞩目的、大刀阔斧的自我纠错,妥善地、合理地研究、处理和解决了众多“历史遗留问题”,调整了长期紧张不下的各项社会关系,落实了各方面的政策,恢复了建国初期“好的政策”,使得绝大部分冤假错案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破除了“文化大革命”中人人自危和社会关系高度紧张的混乱局面,初步实现了人民渴望已久的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中国的社会平等和社会公正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冲破了“两个凡是”的禁区,冲破了重重阻力,加快了工作步伐,主动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立即着手纠正了“极左”路线的政治歧视和迫害政策,坚决终止了按出身划分阶级成份、以及带有“左”的色彩的政治和阶层歧视,为平反各种冤假错案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基本上重新确立了社会平等的政治基础。197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转批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此后,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全面展开。直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之前,历时十年的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圆满结束。[1]据不完全统计,经中共中央批准平反的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有30多件,集团性冤假错案近2万件,全国共复查平反被立案审查的干部230万人,涉及案件高达上百万件,牵涉数百万人,影响到上千万人;从中央到地方约47万多名共产党员恢复了党籍,为12万党员撤销了错误的处分,约300万多名干部获得了平反并恢复了正常工作和待遇,各条战线的受迫害的劳动模范、专家和群众都恢复了名誉,同时使数以千万计的这些干部的亲属、因与这些干部有工作关系而受到无辜牵连的干部群众得到了解脱,几千万人的社会平等地位和社会正常生活得到了恢复;全部完成了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工作,全部摘掉了已经改造成守法劳动者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帽子,给予他们及其子女平等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这使至少两千万人结束了政治上受歧视的处境,结束了30年来备受歧视的历史,享受到应有的公民权利,开始了政治上的新生;为大约45.5万名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及其亲属落实了相关政策,宽大释放了大部分还在押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对原为小商小贩、手工业者被错划为资本家的作了改正,逐步为大约86万名原工商业者恢复了劳动者身份;认真落实了知识分子政策,肯定了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注意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和生活条件;[2]遭到“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的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战政策、侨务政策、对台政策等,政府都采取了相关措施,陆续加以了落实。

可以说,这是一项异常艰巨的历史任务,这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工程,这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全国运动;历史包袱的完全解脱,冤假错案的彻底平反,社会关系的全面改善,社会历史问题的妥善解决,各项政策的逐一落实,恢复了历史的公正,消除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性后果,建立了新型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安全团结,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威信,调动了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清除了阻碍中国发展的政治障碍,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在党内外、国内外均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整个国家的面貌和形势也因此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华大地出现了公平正义的曙光。

这些重大举措,极大地提升了中国的人权水平,彻底地消除了大面积的社会歧视,维护了社会公正的基本规则,满足了当时中国特殊历史背景下社会公正方面的主要需求,宣告了那个以“政治标准”标签人群的疯狂时代的终结,对中国社会基本人权和权利平等的落实具有转折性的历史意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公正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其对于社会公正的意义更是十分深远的。这些措施基本消除了影响社会平等的带有“左倾”色彩的政治歧视政策,消除了由政治歧视所导致的对相关人群正当权益的非公正对待,消除了相关人群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饱受歧视,恢复了他们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发展机会,重新赋予了人们以自主选择生活方式、自主进行经济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防止了相关人群被排斥在社会的主流生活之外,妥善解决了大量的党内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实现了社会关系的重大调整和人民内部的权利平等,实现了人民对现实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和政治平等,充分激发了社会各阶层以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潜能,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中国共产党奠定了牢固的执政基础,为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为日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放了无可估量的人力资源,调动起了他们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力,保证了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开启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二、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推进社会公正奠定物质基础

实现社会公正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前提。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是发展,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发展,贫穷不能推进和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发展谋公平,以发展求正义。发展首先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公正必须建立在发达的、先进的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之上。发展生产力不仅是解决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发展难题,也是解决我国一切社会问题包括解决社会公正问题的物质前提。

邓小平同志在1984年6月30日所作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3]P63因此,只有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有具有比资本主义更先进的生产力,才能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才能为社会公正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从总结历史经验的角度,从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角度,反复强调了发展社会生产力来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性,强调了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于推进社会公正的物质基础作用,强调了发达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正社会的支撑构架,破除了传统社会主义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的片面性,确立并突出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社会公正的良性互动原则。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和国家把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手段和基本前提。党和政府全面地分析了我国经济建设的现状,采取了坚决的态度和积极稳妥的步骤,革除或矫正了生产关系中各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培育和建立了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新组织、新机制和新规范,实事求是地确定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一系列正确方针,制定并实施了一些符合客观实际的新政策,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集中精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这一途径来实现社会公正目标的物质条件,通过实现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从而努力推进社会公正。

这些重大措施使得我国的生产力发展驶上了快车道,使得我国经济渡过了最困难的时期,走上了一条快速发展的轨道,经济发展形势迅速好转,社会主义经济全面高涨,很快地把我国建成为一个有相当水平的工业——农业国家,巩固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了不断彰显。我国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社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国民经济实现了持续稳定增长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国民生产总值和社会财富总量不断扩大,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发展程度不断提升,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市场供应大为改观,有效供给继续增加,过去那种消费品长期严重匮乏的局面得到了基本扭转,人民群众生活明显改善,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和新建住宅大量增加,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和生活水准大幅提高,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为推进和实现社会公正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奠定了较为雄厚的现代经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报告分析,在1978年到1989年的11年时间内,国民生产总值、国家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平均收入都大体上翻了一番。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45.2亿元,提高到1989年的16992.3亿元,增长了3.66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81元,提高到1989年的1519元,增长了2.98倍;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1989年的1376元,增长3.0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到1989年达到601.5元,增长了3.5倍。[4]这样的增长幅度是建国三十年来所不多见的,也是令人欢欣鼓舞的,整个经济战线呈现出的这种蒸蒸日上的可喜形势,更是过去十多年来所没有过的。尽管我国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在经济方面我们还有不少困难,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但是同刚刚粉碎“四人帮”的时候的严重局势相比,我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确实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并且整个经济进一步沿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也是来之不易的,更是前所未有的。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归根到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虽然部分地区的温饱问题虽尚未完全解决,但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善,十亿人口的绝大多数过上了温饱生活,同时贫困人口比例大幅度下降,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各项社会事业有了长足进步,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也得到长足发展,基础设施状况和基本民生状况明显改善,从总体上一举改变了“皆贫”的局面,缓解了贫困地区群众“生存危机”状态和生存底线问题,化解了社会主义的“不合格”的窘困,破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都不尽如人意的尴尬。部分地区开始逐步实现由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并正在向全面小康目标迈进。尽管同世界的先进发达国家比,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是比较低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于世界后列,尽管中国扶贫减贫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中国还有大量贫困人口集中在西部偏远地区,要解决这部分人的贫困问题对中国政府来说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但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起点低、人口基数庞大、基础落后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国家,能够取得这样的进步,的确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

三、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推进社会公正提供体制依托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提出了有系统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既要充分体现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又要充分体现我们对社会公正的不懈追求。正是因为卓有成效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营造了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为推进社会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体制依托,中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才取得了明显的进步和长足的进展。

我国曾经将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为此付出了沉重的历史代价。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

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党和政府坚决清除了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左”倾错误,从根本上突破了把计划经济看作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把市场经济视为资本主义专利的传统观念,先后提出了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著名论断,提出了要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这就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指明了前进方向;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在农村开始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1979年开始,在农村展开了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一系列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使农村经济开始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促使了农业生产蓬蓬勃勃地向前发展。在城市改革中也进行了许多试验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重要经验。城市改革紧紧围绕搞活企业这个中心环节,在计划、财政、税收、价格、金融、商业、劳动工资等方面都进行了程度不同的改革,城市经济也开始出现多年未有的活跃局面。

随后,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体系,引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坚决打破了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正确方针,集中力量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机制发生了有利于搞活经济的许多变化,社会主义经济逐步从计划走向市场,从封闭半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公有制走向多种所有制,从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僵化体制,开始转向适应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发展商品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体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轮廓越来越明晰了,路子越来越清楚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显著发展,社会主义市场范围逐步扩大,计划直接管理的领域显著缩小,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的作用大大增强。城乡经济越来越活跃,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技术联系日益增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迅速扩大,使国民经济进一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转变。把社会主义同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是一个伟大创举。这样就基本上改变了原有的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体制,打破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的束缚,冲破了过分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和僵化的经济体制使经济活跃起来,消解了以“人为的”、行政强制性、从属性为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充分发挥了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和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与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功能,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些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重大成就,给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焕发出勃勃生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不可阻挡之势蓬勃发展,国民经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中取得了新的进展。这些重大措施,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社会公正的基本状况,使得现代色彩的公正理念也获得了迅速生长和传播,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无可选择地成为中国社会公正的现实基础,使得市场经济成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使得市场竞争、市场调节成为影响社会公正的重要实现途径。从而,从现实层面上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了经济土壤和体制依托,提供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前所未有的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了奴隶制经济、封建制经济无法比拟的社会公正,也实现了与传统计划经济公正不同的社会公正。

四、全面加强法制建设,为推进社会公正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作为社会基本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有效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的关键。加强法制建设,既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条件,也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重要保证和主要实现途径。法制建设就是要保证公平正义从理性追求转化为社会现实,从精神价值转变为具体法律制度。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加强法制建设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两者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中。

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面对诸如法律条文相互冲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民间法大于国家法等问题,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制建设对于改革的促进作用和保证作用,深刻认识到完善法律制度对于推进社会公正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重大价值。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全局战略地位,坚持把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和“治国方略”,把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并把法制建设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一整套原则和要求,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建设道路。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曾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5]P174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领导下,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修改了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不合时宜的内容,综合考虑后制定了1982年宪法。在起草这部宪法过程中,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召开了8次会议讨论,宪法修改委员会前后召开了5次会议、有3次都是逐章逐节逐条讨论并修改,并在全体民众中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群众讨论,一共历时2年多,最后于1982年12月4日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顺利通过的。[6]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在22年的时间里经过四次重要修改后,宪法内容逐步完善,宪法地位不断提高。这部新宪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朝现代意义的社会主义法治迈进了关键的一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依法治国方略在中国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必要条件。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宪法,它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明确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把公民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对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规定得更全面,从根本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给社会公民带来了一个自由发展和平等生存的广阔空间,向人们展示了更加公正、和谐的未来。

在贯彻宪法和各项法律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加强了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快了立法步伐,抓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草案、法规和规章制度,相继颁布实施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草案、新的婚姻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82年至1987年的五年间,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有30项,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有255项,仅1986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和通过了11项法律,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行政法规达59项,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有了质的突破,法的制定不再“重刑法轻民商法”,特别在加强经济法制方面,在加强财政、税收、物价、银行、审计、海关和工商行政的管理与监督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这样就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各个领域的各项社会主义法律,为各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政府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了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提高了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执法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也有了加强,用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努力消除了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各种违法乱纪的消极现象,实现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以上措施,推动了我国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准则在全社会确立,重“人治”轻“法治”的错误和“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现象都得到了有效的纠正,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国家活动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法律体系逐步得到了改善,为解决我国社会公正问题、促进社会公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人民群众过上公正幸福的生活提供了根本保障,使公平正义不仅成为一种价值取向,更成为所有人都能感受的社会现实。

[1]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阶段,通常是划分到1982年底基本结束为止的“六年说”。本文采用了中央组织部的划分到十三大前夕彻底结束的“十年说”。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拨乱反正(中央卷)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

[2]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邓小平与改革开放的起步[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5.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报告分析[DB/OL].http://www.stats.gov.cn/tjfx/ztfx/index.htm.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王汉斌.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N].法制日报,2004-08-19.

[7]颜广明.浅论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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