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执政理念与民事复审制度的互动关系
2012-08-15宋云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宋云超
(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哈尔滨 150090)
论党的执政理念与民事复审制度的互动关系
宋云超
(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哈尔滨 150090)
当前大量而棘手的上访事件和再审案件,成为维稳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应当从断代的法制史、政治思想史和国内外近现代史的角度切入,承认当前民事案件复审制度系发展中的执政理念之必然产物。必须从执政理念这个根本问题上着手改变,才能真正实事求是地解决好当前明显乏力的民事复审制度问题。
执政理念;民事复审制度;互动关系
民事复审制度①民事复审制度,是作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概括形成的名词,意指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对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重复审理的制度性规定。它区别于再审概念。建立在法律制度尤其是诉讼制度基础上,因此我国的民事复审制度真正开始于建国以后。纵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走过的六十多年光辉历程,针对当前我国民事复审制度下上访案件频发、升级的现实,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党的执政理念与民事复审制度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
一、民事复审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1.建国前的苏区和解放区,实行的是与简单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验主义法制。相对于整体的诉讼制度而言,民事复审制度是一个子范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下的工农民主政权,只存在于红色根据地区域。由于彼时彼地既没有法学教育机构,也没有自己编写和出版的法学书籍,因此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客观上存在对国统区和外国的法的继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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