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机制价值论
2012-08-15周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周 俊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科部,河南 信阳 464000)
纠纷解决机制价值论
周 俊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人文社科部,河南 信阳 464000)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其特质具有多样性,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的协调一致和可持续发展。而现阶段的利益纷争始终是伴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应当构建与诉讼相统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多种途径规制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纷争;法治;和谐社会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努力实现的奋斗目标。和谐就其本来意义就是协调一致,和谐统一。现阶段其重要内容是要处理好城市与农村、东部与中西部、城市群与中小城镇、工业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其实质是协调不同利益主体集团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关系,在不同群体之间找准利益平衡点。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公民经历了政党制度从人治逐步过渡到法治的嬗变,过分的依赖法制途径解决纠纷导致司法机构不堪重负,实践证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之间相互衔接与协调,对于有效地推进法治改革,保障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一、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法治不仅是一种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而且是一种由具体制度、实践、观念(法律意识)、社会关系构成的社会体制;同时也是一种经由这些理念和制度所达到的理想目标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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