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学中“推定”的分类——基于推定基础的类型化界定
2012-08-15刘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刘 杰
(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街道办事处,江苏 苏州 215000)
论证据学中“推定”的分类
——基于推定基础的类型化界定
刘 杰
(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街道办事处,江苏 苏州 215000)
囿于传统的分类方法,以及对推定基础的单一化解释,我国学术界对于推定的研究尚处于比较浅的层次,司法实践中推定的适用也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推定的基础应为政策考量与价值权衡而不仅仅是盖然性。从多元的推定基础出发,可以将推定分为政策保护型推定、政策负担型推定、规则预设型推定以及纯粹盖然性推定。
推定;类型化;举证责任
在法学术语中,除了证明责任外,推定是最难处理的[1]660。本文意欲重新认识推定的多元化基础,对推定的分类及其证据规则展开探讨。
本文将围绕几例比较典型的推定来说明问题:例1:《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2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里举行夜间集会,否则,就可推定为聚众叛国。例2:古罗马时法学学者认为当奴隶和平民身份不清时,推定为自由民。例3:妻子在婚姻存续关系中受孕而生的子女,适用“母亲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亲”的原则,除有反证外,即为婚生子女。例4:《法国刑法典》(1810年)第278条规定,乞丐或游民持有价值超过100法郎之物品,而未能证明其来源者,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例5:英国1916年防止贿赂法第2条规定:“……该现金、礼品或者其他报酬应当被认为是上述法律所说的作为诱导或者回报而贿赂地支付、给予或者接收,但反证被证实的除外。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