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探讨
2012-08-15杨良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杨良珍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武汉 430079)
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探讨
杨良珍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武汉 430079)
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主要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者家务目的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等从而满足基本金融需要的,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它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消费者;金融消费者;标准
2008年,由于大量金融机构对个人消费者滥发信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从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的监管机制问题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针对这两大问题,各国以此为目标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也是被广泛认可的“双峰”标体系①“双峰”理论是由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提出的,他认为金融监管并存着两个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特遇。的要义。关于监管机制的问题,究其原因,早有学者提出“银行监管法制在价值取向上虽然以安全为立足点,但是效率优先所促成的放松管制则是基本趋势”[1],可以说这是一直会继续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而论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却显得日益突出,亟待解决。近年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目前在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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