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BOT融资模式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2012-08-15孙佳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李 娜,孙佳骏
(齐齐哈尔大学 哲学与法学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我国BOT融资模式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李 娜,孙佳骏
(齐齐哈尔大学 哲学与法学学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6)
理清BOT项目融资模式中合同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益于发现目前BOT融资模式相关立法制度中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能够在项目实践的改进和将来的立法、修法中,为我国BOT项目融资法律制度的发展建言献策。
特许经营权;项目融资;追索权;特许权协议
一、BOT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BOT这一名称是对 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BOT一般的定义是: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人投资者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获得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将无偿移交给政府[1]143。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于1984年正式提出的,并首先应用于该国的公共设施的私有化项目[2]6。
(一)BOT投资方式具有的特征
从上述一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BOT投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殊性。BOT投资方式的主体一方为政府,另一方为企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特许协议来确定的。
2.客体的特殊性。BOT所涉及的标的一般为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基础设施项目规模大,投融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建设周期漫长,且通常为东道国政府垄断经营,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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