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真谛
2012-08-15田保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田保军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真谛
田保军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造成《公司法》第5条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之最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灵魂脱壳,然“公司社会责任”之精髓意义重大,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否定。“公司社会责任”灵魂“托生”之途即为“公司利他权”,此等界定实为正本清源,不但解决了公司或其董事等高管“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理论困惑,且能使它更合理地融入《公司法》,使《公司法》更契合民商法的本质和价值理念,体现正义,真正践行《宪法》规定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有助于公司或董事为其他利益相关者之谋利在实践中真正得以落实,确保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权利;利他权;价值
一、“公司社会责任”灵魂脱壳
造成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之“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之最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灵魂脱壳。所谓“公司社会责任”之灵魂或精神实质实指对公司所有者(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对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强调,亦即公司董事等公司高管在对股东承担受任义务之同时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行为。之所以言“公司社会责任”灵魂脱壳实因此前关于其“责任(义务)”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但均难以成立,不足以合理解释及承载“公司社会责任”之精神实质或灵魂①详细内容请参见田保军:《“公司社会责任”之涅槃》,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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