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2012-08-15刘新朝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刘新朝
(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湖南 新化 417600)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是指检务公开在法哲学层面和法价值层面的理论依据和实质精髓,它与检务公开的时代需求和价值功能是有差异的。作为一项制度,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期待的客观需要和重大举措,虽然未能上升到立法层面,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缺乏法理支撑。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的检务公开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呈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因此,从法政治学、法理学、法哲学等多视角深刻阐释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不仅有助于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而且能够促进检务公开的深化。
一、检务公开与司法民主理论的契合性
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产物。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水平、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发展程度有很大的关系。正如卡尔·科恩指出:“民主的最基本前提是要有一个社会,它可以在这个社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1]P44密切联系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道路,要与一国的国情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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