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制约及克服之策*
2012-08-15杨叶红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杨叶红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1)
湖南省采取政府主导型建设模式通过制定出台一系列“作茧自缚”式的省级政府规章,以行政程序法治化和政府服务法治化为重点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打造了一个政府法治建设领域的“湖南样本”。这种政府主导型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快速建立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却因国家权力过于膨胀而陷入制度实施的困境,依法行政的长期性、艰巨性与渐进性日益显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直面这些现实制约,分析其成因,理性探索解决之策是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湖南法治政府建设的行政主导型模式
湖南省的法治政府建设起主导作用是湖南省政府,是湖南省政府基于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理性认识,以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技术进行主动改革,主动制定规划、颁布地方政府规章、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来设置法治政府的战略、目标、方式、方法、手段,通过自上而下的各层责任体系对下级政府的法治政府建设具体实践进行监督、督促。因此可以说湖南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是“政府主导型”。但这种法治政府建设的行政主导型模式存在着两大缺陷:
第一,行政主导型模式无法充分整合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其他构成要素。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政府主动改革,还包括政党、人大、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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