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教学中的迷与思
2012-08-15陈玉山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陈玉山
(扬州大学 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9)
宪法的最高法与根本法地位能否在实践上确立起来,不仅端赖于本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等现实条件,也必须得到本国宪法研究与宪法教学等精神条件的有力支撑。现实情况显示,我国宪法研究与宪法教学往往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结合有利于从专业研究的角度及时地反思或澄清在宪法教学中存在的诸如在“教什么以及如何教”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某些令人迷惑的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很好地解决将直接影响宪法教学质量的提高。如果我们将宪法教学水平的稳步提高视为推动我国宪政事业最为直接且需坚持不懈抓下去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就不得不正视这些宪法教学中亟需探讨与解决的问题。
一、宪法课程体系与实在宪法体系
关于宪法教学是否应该紧紧围绕实在宪法①的内容与体系而展开,历来就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我国1954年宪法颁布伊始,学界就开始讨论如何建构宪法教学的课程体系问题。宪法学家张光博认为:“作为一门课程的体系不一定必须与裸程对象的体系完全相符,并且这样也不可能。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作到基本上相符合期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应当的。”[1]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主张课程体系与实在宪法是否一致的理由是什么?为此,张光博进一步指出:我国宪法“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客观生活实际,是我国宪法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的正确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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