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法治路径
2012-08-15孙淑云张凡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孙淑云,张凡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困境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服务,即“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使研究和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显得必要且迫切。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是当前的一个理论热点,其中的核心问题是指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通过流转所产生的经营主体的变更。如何认识、评价进而深化完善我国的农地政策与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农地制度与流转方式正在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我国法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限制,并由于我国农地产权主体的特殊形态导致现实中农地流转的问题异常复杂。《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权标的物的, 法院应当认定该流转行为无效。”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 以转包、 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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