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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传统定义之内在瑕疵——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视角

2012-08-15梁亚,王晨

关键词:产品

梁 亚, 王 晨

(1.河北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8;

2.河北科技大学 科研处,河北 石家庄 050018)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传统定义之内在瑕疵
——以美国产品责任法为视角

梁 亚1, 王 晨2

(1.河北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8;

2.河北科技大学 科研处,河北 石家庄 050018)

传统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并未对产品缺陷的类型进行区分,而是一概地适用于产品责任纠纷领域,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或能否预见风险的发生,都会导致产品责任的承担,严格责任呈现绝对化的倾向。随着产品责任诉讼的发展以及开发风险抗辩的确立,生产者的严格责任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渐趋缩小,由最初的产品责任领域的一概适用调整为仅仅在制造缺陷案件中发挥效用,而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案件中,生产者承担过失责任。中国的产品责任法由于法律移植的偏差与滞后,并未适当地确定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的地位,亦未能妥善解决严格责任原则与开发风险抗辩的关系。

产品责任;严格责任;过失责任;产品缺陷;开发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严格产品责任原则作为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损事故承担的侵权法上的责任标准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得以确立。①此后,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影响迅速广泛而深刻地波及欧洲以及亚洲。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上述地域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强大的支持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浪潮,不仅有采纳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签署②,而且欧共体(现欧盟)各国以及日本纷纷将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确立作为产品责任立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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