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菲污染案探讨我国公民环境知情权
2012-08-15丁嵘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丁嵘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从康菲污染案探讨我国公民环境知情权
丁嵘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康菲污染案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问题推向高潮,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应当引发我们对环境法制建设的深入思考。从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的基本定义出发,结合康菲污染案,分析我国环境知情权体制存在的问题,寻求完善中国环境司法的路经。
康菲漏油事件;环境知情权;环境司法
2011年6月初,康菲公司蓬莱19-3油田发现少量溢油,事发一个月之久国家海洋局才介入调查。此次康菲漏油事故对海水、海底、渔业、海洋生物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使被漠视的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再次成为社会各界争相讨论的热点。
一、环境知情权的概述
(一)环境知情权的定义
关于环境知情权的定义,不同学者见仁见智,中国政法大学的马燕教授认为:“环境知情权是社会成员依法获取、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苏州大学的朱谦教授认为:“环境知情权是社会公众享有的获知各种环境信息的权利。”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环境知情权不仅是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各种环境信息的自由,还是获知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相关的信息的权利。
(二)环境知情权的性质
环境知情权是公民和社会组织收集各种环境信息的自由,知悉和了解与环境问题和环境政策相关的信息的权利[1](P145),是环境权的基本性权利。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通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条件,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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