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2012-08-15卢新蕾张芹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卢新蕾,张芹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略论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卢新蕾,张芹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河南郑州450011)
在行政诉讼中坚持平等原则是行政诉讼正常运作的重要前提,坚持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行政权力主体同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一样,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消除官贵民贱的特权思想,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诉权,确立依法行治观念。
行政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告诉权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依据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理论依据
平等乃社会之基础,既是人们的信念与追求,又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更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法律原则。平等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本质与核心要素,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特点。它所宣扬的是“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同之事物,应依其特性,为不同之处理。”[1]平等的追求与实现,是人性尊严的要求与体现,也是行政诉讼法的任务与目的。行政诉讼法应从人性尊严和人权保护出发充分尊重公民的平等权并使之得以切实的实现。
(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一项政治方面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相同权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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