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之生态学理论基础阐释
2012-08-15俞金香谢虹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2期
俞金香,谢虹
(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2.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100088)
循环经济法之生态学理论基础阐释
俞金香1,谢虹2
(1.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2.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100088)
在经济学视野中,循环经济已经成为一个全新的、特殊的、倍受关注的研究领域。在法学研究领域,循环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也正在建立之中。循环经济法的确立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展开均有赖于从生态学理论中汲取营养。
循环经济法;生态学理论基础;阐释与反思
一、前言
美国经济学家波尔丁在其《未来的太空飞船——地球经济》一书中最先提出了“循环经济”的概念。中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则明文规定:“本法所称的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这也是学术界比较认同的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义。
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变革。纵观循环经济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政府在其建立和发展过程之中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尤其是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进行全面干预,强力推进其发展。这个干预过程正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履行宏观调控职能的表现。何况,循环经济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主体、调整手段等各个方面,都符合经济法的特质。
同时,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首先是仿生态的。事实上,“它(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排泄物)的综合利用溶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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