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西方学者论货币宪法

2012-08-15吴礼宁吴乐乐

吴礼宁,吴乐乐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西方学者论货币宪法

吴礼宁1,吴乐乐2

(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11;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面对历史上的恶性通胀以及货币发行机关的恣意行为,西方学者提出了货币宪法概念,希望通过立宪来规范货币发行权。布坎南、弗里德曼等是这一领域的杰出代表。也有学者如哈耶克、霍维茨等,则希望建立开放的、竞争性的货币机制。就目前而言,货币宪法学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也未能建立起系统的理论体系,从而为相关的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货币宪法;布坎南;弗里德曼;波恩霍尔兹

货币宪法乃是由规范货币体制的正式法律组成的规范体系[1](P5)。它旨在调整货币发行主体与人民之间的公法契约关系。货币宪法学的核心议题乃是货币发行权,这是一项具有终极意义的财政权,而又与通货膨胀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货币宪法学的研究在国内尚未展开,笔者希望通过对几位重要的货币宪法论者的观点加以梳理,为我国相关研究的展开提供某种理论线索。

一、弗里德曼论著中的货币与宪法

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是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货币主义的创始人。有学者提出,弗里德曼曾经提出制定一部货币宪法的设想,以约束货币供应当局,防止其滥用货币发行权[2](P23)。事实上,弗里德曼并未直接使用“货币宪法”这一表述,不过他在1959年出版的《货币稳定方案》以及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和《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等著作中,都表达了制定货币规章(宪法)的主张。……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