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2012-08-15姜小玲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成本
史 峰 姜小玲
(河北联合大学法制办公室 河北唐山 063000;①唐山外国语学校)
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研究
史 峰 姜小玲①
(河北联合大学法制办公室 河北唐山 063000;①唐山外国语学校)
缔约过失 信赖利益 损害赔偿 标准 范围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该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重大发现。本文从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角度展开论述,期望自己一孔之见能对理论的发展、相关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1 信赖利益的内涵
理论界关于信赖利益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损失说,认为信赖利益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1]。二是不利益说,认为信赖利益乃法律行为无效,而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因无效之结果所蒙受之不利益也[2]。三是处境变更说,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原告信赖被告的约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状态的变更[3]。四是利益说,认为信赖利益指一方基于其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4]。
以上学说各有不足之处:损失说、不利益说的缺陷在于损失和利益是相对立的范畴,以损失来定义利益逻辑上讲不通;处境变更说有其合理之处,但该说所涉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信赖利益的辨别和认定。笔者倾向于利益说,然而该说仍显笼统,实践中不利于对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的甄别。笔者认为,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而做出的无益的成本支出。……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