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体
2012-08-15武文文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4期
关键词:环境
武文文, 张 帆
(1.石家庄经济学院研究生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31;2.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同等高度,形成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为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意识逐渐提高,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司法机关在处理环境类诉讼案件和纠纷时往往采用与处理普通诉讼案件和纠纷一样的方式,从而出现在打击环境污染行为时“有劲使不出”的尴尬境况。环境诉讼和其他一般的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环境方面的公益性诉讼,应该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方法来应对解决。我们认为我国需要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维护环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而要建立一套良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适当调整有关原告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公益诉讼最早见于罗马法,罗马法将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此类诉讼除了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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