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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政分权理论对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研究

2012-08-15■张帆

财政监督 2012年22期

■张 帆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缺失严重的现状,表明当前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财政机制效果并不理想。从主观层次来讲,公共服务的提供属于“市场失灵”范围,需要政府来弥补,此时政府就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如果要地方政府承担提供公共服务,则必须保证政府有意愿承担责任设计机制。这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需要明确供给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二是存在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从客观层次来讲,一方面公共服务属于公益性产品,其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收入,要保证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无论实施怎样的公共服务财政体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政治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即如何在既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下最大化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激励机制作用,这也是解决公共服务供给缺失问题的关键技术问题之一。从提供公共服务角度来考虑,中国当前的财政分权体制对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存在一些困难。

一、财政分权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政府责任分析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财政分权与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变革可以看出,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是在2002年前后才逐渐明确的,在此之前对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实质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而我国政府在转变职能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也是近几年的事情,政府部门对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划分一直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博弈,对财权和事权的分工还存在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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