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
2012-08-15姚黎黎
长治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管理
姚黎黎
(运城学院 政法系,山西 运城 044000)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
姚黎黎
(运城学院 政法系,山西 运城 04400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是成员权人基于建筑物的物理构造、使用功能和权利归属的不可分性形成的共同关系而彼此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只有加强对成员权的法律保护,才能进一步维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文章在分析成员权的概念、内容,行使原则与管理方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成员权在行使过程中所遇到的侵权问题及应采取何种方式救济,以期实现对区分所有权人的法律保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员权;权利救济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的概念和内容
(一)成员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存在是以一栋整体的建筑物为基础的。在该幢建筑物内,各个区分所有人的专有部分通过共同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等共用部分相互连接,使彼此的用役面如火柴盒一般,紧密地堆砌在一起。由于建筑物在构造上有不可分性,使各个区分所有人必须使用共有部分来为实现使用专有部分的目的。而基于自由平等原则各个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他们各自专有部分的专有权时,必须是在不妨碍其他业主专有权的行使的前提下,而且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如此一来,便造成了各成员权人作为业主团体组织成员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以及必须承担的义务,即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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