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问题研究
2012-08-15贺群舟
当代经济 2012年8期
○贺群舟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00)
我国的商业银行以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在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长期以来有这样的问题: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最终出资者和所有者是国家,国家通过政府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权授予银行行长,由其代表自己进行以牟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国家管理银行的意图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层级管理机构传递给各级行长。同时国资委是银行的出资人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政府是国家的代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政府和国资委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委托人,代理人则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各级行长。我国控股商业银行的监管人是银监局,银监局同时也是由国家设立并且由政府主导的,这导致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问题。
一、经理人(银行行长)存在多重委托问题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各级行长具有多重委托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行长既是银行股东的代理人同时也是政府的代理人。一个代理人是不同利益方的委托人,这自然存在利益冲突和监管难题。
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行长是银行股东的代理人。银行股东是我们国家(国资委),所以作为银行股东代理人的银行行长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受到他的委托人国家(国资委)的利益最大化条件的约束。银行行长要能够为股东利益努力工作,而不是完全为自己的利益努力工作,就必须要在银行股东国家和银行行长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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