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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8-15高月管

财政监督 2012年15期
关键词:存货企业

■高月管 王 洪

《企业会计准则》是上市公司报告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唯一标准。通过对某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基础与税务处理混淆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基本准则中对会计基础做如下描述: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已经发生的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某上市公司当年的成本费用用次年5月份的发票入账。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 号公告文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笔者认为这个文件的出台规范了企业纳税行为和征管机关征税行为,与权责发生制不发生冲突。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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