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英两国房地产金融政策与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经验及启示
2012-08-15雷学军
当代经济 2012年19期
关键词:抵押
○雷学军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一、美国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与风险防范体系
1、房地产金融政策
(1)罗斯福和杜鲁门时代。1932年,是经济大萧条之后的罗斯福时代,美国出现了住房建设和金融危机,政府通过设立“联邦住宅贷款银行系统”(F H L B),并批准《住宅抵押贷款法》,成立了“房地产贷款公司”,形成了长久性的分期付款式抵押贷款市场。1934年,《国家住房法》通过并成立了“联邦住宅管理局”(F H A)和“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F S L I C),组建“互助组织”,负责对个人的抵押贷款保险。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1937年,通过了《公共住宅法案》,设立“联邦平民房屋建设总处(U S H A)”,为平民提供低租金住房。1949年,杜鲁门政府修订了《国家住房法》,提出“居者有其屋”的住房目标,通过兴建公共住宅单位解决大多数人的住房问题。
(2)肯尼迪与约翰逊时代。1961年,肯尼迪政府发表国情咨文《住房和城镇发展计划》,提出三个目标:更新和规划城市、给全国人民体面住房、鼓励发展建筑业。并通过提供“低于市场水平利率”的贷款计划,鼓励私营金融机构向市场提供贷款。1965年,约翰逊政府的“租金增补”计划,将低收入家庭住房支出的比例进行限制。1968年,出台了新住房贷款计划,鼓励私人开发商低利率贷款,联邦政府给予贴息。《住房与城市发展法》颁布后,住房与城市发展部(H U D)正式成立。
(3)尼克松与福特时代。1969年,尼克松政府先后实施了“自置居所计划”和“租赁住宅计划”,但收效甚微。1970年,国会通过“紧急住宅融资法案”,成立“联邦住宅贷款抵押公司”开辟二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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