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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嗜酒者刑事责任能力审查不能一概而论

2012-08-15唐慧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2年10期
关键词:能力

唐 慧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 401147)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就业、住房、经济等生活因素给人们带来的压力日趋明显,面对压力,人们的疏解方式各有不同,有一类人群采用了酒精的方式疏解生活压力,由于自控能力不佳,衍生的长期酗酒者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普通的生理性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经为刑法明文规定,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已达成共识。本研究所要探讨的是部分醉酒者由于长期饮酒,案发前或案发时通常表现出有异于常人的行为,对于该类醉酒者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如何审查和界定,是否追究该类醉酒者的刑事责任,是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争议。

一、长期嗜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审查的认识分歧

对于长期嗜酒者,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意识并无异常,通常以普通醉酒来认定处罚,然而对于本研究所要探讨的部分长期饮酒者,如果在案发前或案发当时的行为有明显异于常人的举止,在对其审查处理时常常会引起多方面的争议。

一方面,从医学角度而言,司法鉴定出现不同的结论。笔者在实践办案中接触过长期酗酒者实施的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例,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已经酗酒长达数年,并在案发前一段时间有异常的行为表现,犯罪行为发生当时系酒后,案发时有明确的作案动机,也系生活琐事引发,以十分残忍的手段杀害自己的亲人,案发时的作案手段和行为表现均明显异于常人思维,例如将已经死去的被害者的手放在火上烤、将头放在菜板上砍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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