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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民主视域下的美国民事陪审制度分析

2012-08-15田海鑫

长春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田海鑫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在过去几年中,美国的很多组织和个人对民事陪审制度充满抱怨。企业不喜欢民事陪审团,认为民事陪审团对原告同情的倾向是对被告不公的。他们还认为陪审团判决增加了某种不可预测性,陪审团认定的损害赔偿是根据情感而不是事实做出的。抛开这些非议,大量的研究表明陪审团对受害者的索赔是持怀疑态度的,并且认真对待他们对法官的宣誓,做到了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然而,很明显,公共政策制定者相信这些非议是正确的。

尽管对陪审制度的攻击似乎是在政治层面上的,但是值得我们去调查的是美国法律制度维持在民事案件中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关于民事陪审团的论战可能成功地破坏了公众对陪审制度的信仰,但是它仍然是有作用的,民事陪审仍具有种种良性功能。这也正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民事陪审团能够在近年会有如此大的争议。

在回答为什么美国社会有民事陪审团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民事陪审团的来源,这一制度在几乎所有的州宪法中都有规定,并且在联邦宪法第七修正案中也有相关规定。尽管民事陪审团在历史上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批判者仍然可能得出结论说该制度已失去效用。本文的目标集中于目前民事陪审团的功能,而不是回顾其历史原因,笔者认为民事陪审团有三个显著功能:

①司法权与民主相结合,做到了民主审判;②制衡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行使,在司法程序中融入了社会规范;③使判决的程序和结果正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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