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2012-08-15邓勇胜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
邓勇胜
(仰恩大学,福建泉州,362014)
中外水污染刑事立法比较研究
邓勇胜
(仰恩大学,福建泉州,362014)
水资源宝贵,水污染犯罪却愈演愈烈。与国外成熟完善的水污染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对水污染犯罪规定比较笼统,不仅罪名不独立,而且不处罚危险犯,具有很多缺陷,不利于有效打击、遏制水污染犯罪。为完善水污染刑事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取刑法专门规范立法模式,设置独立的水污染犯罪罪名,规定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主观形态,处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增设资格刑并充分发挥罚金刑的作用。
水污染犯罪;立法模式;资格刑;罚金刑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保障,而我国是世界上水资源短缺的贫水国家之一。一方面,人口不断增长,工农业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另一方面,水污染违法犯罪现象日益严重,水资源被破坏,加剧了水资源短缺,致使水资源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水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受到全体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国家在水资源的民事和行政立法完善上取得了重大成绩,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做了一定的修订,但在一定程度上,面对愈演愈烈的水污染犯罪,仍显得无所适从。考量各国的水资源刑事立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善我国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对遏制水污染犯罪,保护和改善我国的水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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