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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立法发展趋势
——对比台湾地区破产犯罪立法研究

2012-08-15林瑀

林 瑀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论我国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立法发展趋势
——对比台湾地区破产犯罪立法研究

林 瑀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典已经八次修正,但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寥寥无几,破产犯罪的立法工作依然相当滞后。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立法演变背景和特征的分析,对比台湾地区破产犯罪的立法状况,为大陆地区破产犯罪的立法发展做出展望。

破产犯罪;台湾破产法;立法演变

一、我国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演变

建国后,我国大陆地区现行刑法典历经八个刑法修正案,可都没有明确提出破产犯罪这一概念,只在刑法的一些条文中零星规定了几种与破产犯罪相关的罪名。具体包括: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清算罪。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债务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关于破产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最早的规定。这一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和片面。其后此条在1999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中补充修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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