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界限
2012-08-15林花灵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林花灵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界限
林花灵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各具特色的两项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不是很明晰。笔者认为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制度价值不同,把握二者界限,重点在于明确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地域、时间、公益和习惯等因素加以判断何为“必要的便利”和“正常合理范围”。
相邻关系;地役权;界限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项制度,均以调和不动产占有、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为目的,可以同时适用,易生歧义。因此,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界限这一问题值得探讨。本文借鉴各国立法,结合学术争议和司法实践,试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制度价值层面进行剖析,以明确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分之标准。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制度价值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其价值包括秩序、自由和正义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很好地诠释了自由与秩序这一辩证关系。具体体现为:第一,相邻关系规则与地役权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权属规则,但是二者的层次不同,前者为权利行使的边界规则,更加强调秩序;后者为权利设定规则,更加注重自由。第二,法律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对相邻关系各方行为进行合理地限制,正是法律保障自由的体现。第三,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是意思自治的产物,但地役权的行使也不能毫无忌惮,要受到公序良俗等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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