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目的之下的法律与道德
——评庞德的《法理学: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与伦理学》
2012-08-15李杰赓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李杰赓 李 岩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社会目的之下的法律与道德
——评庞德的《法理学: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与伦理学》
李杰赓 李 岩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庞德对已有的四种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路径进行梳理与批判之后,庞德并未对自己的主张进行系统的论述。但在我看来,庞德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基本判断是隐含在他对这四种认识路径的总结概括与批判当中的。庞德正是通过确立社会目的来认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而社会目的本身又是需要问题化的,因此,以社会目的为导向来解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需要进一步反思和批判的。
社会目的;法律;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社会科学学者十分关注的问题,学者们依据不同的理论前设形成了不同的认识并以此构成了不同的理论学派。之所以选择庞德的《法理学: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与伦理学》为线索展开论述,原因在于庞德对已有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进行了总结,并展开了批判,他试图建构自己的社会学法理学的理论大厦。在其《法理学》第二卷第十一章即《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与伦理学》中,庞德认为,对于审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路径包括以下四种:1.历史的路径;2.哲学的路径;3.分析的路径;4.社会学的路径。在对这四种路径进行描述和概括之后,他并未对自己的主张展开说明,而且看上去庞德也并没有一个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明确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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