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2-08-15许金柜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期
许金柜
(1.福建江夏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论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许金柜1,2
(1.福建江夏学院 思政教研部,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我国国有企业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而设立和存在的。公有制的性质和目标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除了具有一般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社会责任外,还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社会责任。正确认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科学区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社会责任,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一、引言
我国国有企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包括“国企是否全民分红”等。关于国企社会责任,在2006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就明确指出:“要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2007年12月29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8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与人民论坛杂志社联合举办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与企业社会责任论坛,该论坛是我国国内首次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为专题的论坛;2010年11月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据报道,此次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可能提高5%到3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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