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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耕地生态补偿制度

2012-08-15付二光

关键词:基本农田耕地生态

付二光

(浙江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浙江临安,311300)

随着近些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地矛盾加剧,为遏制圈占耕地的行为,我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限制耕地开发利用行为。随着公众生态环境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到了耕地的生态功能。在此旨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有关耕地生态保护的缺陷,探讨耕地生态保护的进路。

一、生态文明视野下的耕地功能

文明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志,人类的发展过程也是文明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自人类产生以来先后经历了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与文明相对应的是人类与自然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伴产生了两种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工业文明出现时间较晚,但迅速发展,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由此引发人与自然关系的再度思考,生态文明应运而生。

但受传统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人类往往借其在生物圈的优势地位,以其主观认识来评定某一事物的价值。这种主观认识反映在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上,典型的表现就是衡量自然资源的价值时,仅仅考虑其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生态价值。耕地具有三大功能:经济功能、生态功能以及社会功能。[1]耕地的生态功能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延伸,但是受传统小农经济思维的影响,使得法律强调保护耕地的动量平衡,忽视耕地的生态功能的保护。

耕地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基础,是处于生物链底层的重要参与者,是动植物生长和栖息的主要场所,是植物所需的矿物质养分的主要来源和出场库,也为动植物提供生长所需的水分和呼吸所需要的氧气,还是整个生态环境转化和循环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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